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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

财预字[1999]363号

 
2008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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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,保证采购质量,根据《合同法》及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   
   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,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,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。

   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:

   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,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  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
   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,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。

   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,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,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。

   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,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,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。

   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,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。
   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,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。
   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。

   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,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,以备审核:
    1、 验收结算书(附件1);
    2、 接受履行报告(附件2);
    3、 质量验收报告;
    4、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;
    5、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   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,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。经审核符合规定的,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。

   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,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,对采购标准、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。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,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,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、调查,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,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       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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